首页 森合概况 森合律师 新闻动态 律师专栏 业务领域 森合党建 法规速递 联系我们
  • 河南奥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 河南奥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 河南奥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新闻动态: 女辅警敲诈勒索案:缘何拒绝家属委托律... 2021/3/22    森合党支部组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2019/11/3   

联系我们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长兴街交叉口泉舜186A座2412室
电话:0379-63365148
传真:0379-63362148
监督电话:0379-63365148
乘33、26、77、99、969路等公交车即到。
查阅公交详情:http://luoyang.8684.cn/z_265bc9ad
律师专栏 +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律师专栏
意外事件错判故意杀人, 律师成功辩护终获自由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 阅读:3614次【字体:


    2018年10月25日上午,原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的闵某(女)终于走出了洛阳市看守所的大门,已被关押两年零半个月的闵某一把拉住早已等候在看守所门口的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王军丽律师的双手,激动的说:“谢谢您王律师!您是我的救命恩人,谢谢您为我洗去故意杀人的罪名,让我能够无罪释放......”。案情回顾

     闵某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次审理。原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闵某六年有期徒刑。闵某不服决定上诉,委托了王律师作为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律师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将闵某的五次口供笔录进行比对,又与其他证人证言的笔录相互比对,找出不可信的矛盾点,理出能够相互印证、有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的一致点,结合案件客观实际情况及法律相关规定,王律师认为本案纯属意外事件,根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比对分析得出的这个结论,王律师从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几个方面起草了《上诉状》。


     在二审书面审理的过程中,王律师从四个方面提交了辩护意见:1、本案的事实及发生的前因后果完全符合“意外事件”的法定情形,根本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闵某的第一次笔录与死者父亲的笔录相互印证,证明其他三个事发时都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是不可信的;3闵某准备跳河的行为与谢某意外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法庭应考虑到闵某家庭的不幸遭遇及实际情况。经过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真诚沟通,最终法官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王律师围绕证据的不足及原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点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庭审中从五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闵某在谢某落水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持放任态度”的观点是不符合案件事实的;2、公诉机关认定闵某“事后隐瞒事实”的说法与案件事实是不相符的;3退一步讲,如果一定认定闵某有罪,那也是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比故意杀人更接近客观事实,对闵某相对更公正些;4、本案因恋爱而起,应与其他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区别对待;5、法庭应综合考虑闵某家庭的不幸等实际情况,应考虑到案件结果的社会效果。经过庭审,承办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就是一起意外事件,连过失致人死亡都够不上,经过审委会、检委会的研究,最终检察机关撤回对闵某的起诉,相当于判决闵某无罪。


感悟     本案之所以能够无罪,我们要感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更要感谢孟津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感谢他们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的工作态度,要感谢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的共同学习和研究,还要感谢王军丽律师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敢于坚持真理的敬业精神!

王军丽律师个人简介

王军丽,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谨好学,认真执着。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各类合同纠纷及大量公司业务等。多次受邀到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进行法律答疑和点评。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高度赞赏。

执业理念:专业诚信、认真执着、追求公平正义,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等。

联系电话/微信:13938867168       

QQ:2315018238





上一篇:律师专栏:涉嫌强奸罪,律师成功辩护终获自由
下一篇:律师专栏:经济犯罪的范围
【打印本页】返回前一页【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冯英辉律师网 石克俭律师网 洛阳铭信网络 
首页 | 律所介绍 | 专业团队 | 新闻动态 | 成功案例 | 业务领域 | 法规速递 |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洛阳律师-本所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长兴街交叉口泉舜186A座2412室. 市内乘33、26、99、969、77路等公交车即到。联系电话:0379-63365148
版权所有-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10024561号-4 技术支持:洛阳铭信科技 豫ICP备10024561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