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至今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概念,以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从学理上尚不能做出一个明确界定。
在我国首次提出经济犯罪概念的是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但是该《决定》并未给出经济犯罪的概念,只是对经济犯罪进行了罗列。易言之,该决定对经济犯罪的内涵并未进行厘定,也未给出一个官方的概念。学界的研究也是异彩纷呈,至今未有经济犯罪公认的合适的经济犯罪的概念。即便如此,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中,对经济犯罪的划分已经具有基本的范围界定。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该《通知》列举的经济犯罪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渎职类犯罪。没有其他的罪名列入。通过这个通知可以做这样的理解: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也属于经济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立案追诉标准列出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中经济犯罪案件,重点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八个章节的罪名,外加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和刑法第五章财产犯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截至目前,除前述依然有效的文件之外,并未有其他文件对经济犯罪的范围进行界定。本人认为,具体办案过程中,把某个犯罪定义为经济犯罪或者其他犯罪,主要是涉及侦查资源的配置问题,即主管部门的职能划分问题。故,本人为,前述两个文件对经济犯罪的列举,是从职能管辖方向上做出了划分,即原检察院(现监察委员会)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部门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和公安机关管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事实上,经济犯罪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并不表示对具体某个犯罪的成立要件没有统一的认识。亦即,某个主体涉及某个具体犯罪,在职能管辖上做出划分之后,按照该罪的构成要件去收集固定证据,在实务上是不存在问题的。
综上,本人认为,在学理上没有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经济犯罪的范围做出界定的情况下,两高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前述规定,基本上能够满足实务的需求。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到底如何确定,可以继续争论。
作者:孙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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