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下午,森合婚姻家事团队成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结合大家的办案实务,开展业务学习活动。
首先由王军丽律师根据自身多年办案经验讲解总结出的常用法律条文,从婚姻法19条入手,介绍了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约定的效力,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着重讨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官判案中的自由裁量情形。
随后,周柏红律师提出,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存在倒置的可能,对于夫妻双方用于日常生活的小额借款,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但如果借款超出日常所需,无法证明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共同投资经营,此时在实务中,就会出现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可能,由此我们得出,债权人在进行借款时,就存在更高的注意义务,需要充分的防范风险。另外,团队成员也都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发表了各自的看法,通过讨论发现用于日常生活的借款目前尚无固定标准,实务中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大家针对婚姻法46条的四种法定损害赔偿情形进行了学习,张江鸽律师也针对婚姻法17、18条做了讲解,结合婚姻法解释(二)明晰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的范围,周柏红律师也提出以遗嘱继承可以排除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对接。
最后,王军丽律师介绍了办案实务中遇到困难及解决方案,对于实务中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看法进行了分析。关于离婚后探视子女问题,提出了对不配合探视子女的一方只能对其采取罚款和拘留两种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另外,还提到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定时点是1994年2月1日的前或后;同时针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何证明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次学习,森合婚姻家事团队讨论并交流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通过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团队成员对法律条文的掌握和理解更加深刻、精准和灵活。大家都认为从本次学习中获益匪浅,以后要更加积极的进行业务学习,要组织好、坚持好业务学习,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将森合家事团队打造成一流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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