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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的婚姻登记程序是否能够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0/11 阅读:2770次【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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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要想清楚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是否能够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首先我们要明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进行了规定,那如果婚姻缔结的双方都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就认为是存在着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
问题:瑕疵的婚姻登记程序,如何处理?
从上个问题可以看出,瑕疵的婚姻登记程序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那么如果婚姻登记程序出现瑕疵,婚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呢?在实践中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是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以上的工作规范中明确指出若是出现婚姻缔结程序出现瑕疵,致使婚姻登记的,另一方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直接做出撤销的权限!
另外,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经以上分析可见,对于瑕疵的婚姻登记程序,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宣告无效婚姻是行不通的,是需要以行政诉讼来加以解决的。
编 辑:李海燕
审 核:马 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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