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山(化名)、李兰(化名)有位于洛阳市xx房产一套。2015年小梅(化名)(王山、李兰前儿媳)向李琨(化名)借款13万元,并哄骗王山、李兰到公证处给小苏(化名)办理委托卖房手续,目的是为了保障李琨债权得以实现,若小梅不偿还借款,小苏有权出售上述房屋。办理公证卖房手续几个月后,因小梅未还款,小苏将上述房屋以10万元卖给了朋友小张,并在房管局窗口办理了网签,现王山、李兰要求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所张英杰、李曙光律师了解案情后接受了王山、李兰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表面上看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际系以变相房产抵押的形式来保障债权得实现,抵押形式是以公证过的卖房委托书的形式,违反了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侵害了王山、李兰的利益,应属无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求,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很满意。今天上午王山、李兰两位老人专程带着锦旗来到所里感谢张英杰和李曙光律师,锦旗上的“正义之卫士,律师之楷模”十个字会激励着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