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月×日,王某驾驶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洛高速公路洛阳方向行驶至宝丰县境内,与前方依次停在高速路上的张某驾驶的豫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车上的副驾驶座乘员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等。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焦点:
在该案的诉讼中,保险公司一方认为:1、原告王某系农业户口;2、原告王某并非居住于城镇;3、原告王某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但并非消费于城镇;综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
作为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江鸽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突破:1、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村民委员及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能够充分证实王某系失地农民; 2、道路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可证实,原告王某自2007年1月起开始从事交通运输业,收入来源于非农业;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王某的各项赔偿。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律师张江鸽的辩论意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
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损失117714.49元;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损失188197.9元。(下附判决书部分内容)
律师简介
张江鸽律师,女,法律本科,自2014年3月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等纠纷案件,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本律师长期坚持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的培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合同事务等民商事领域的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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