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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英辉: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的两个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3/25 阅读:4386次【字体:

    伤害类型案件,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必不可少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等这些损伤程度,事关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轻重。所以说,伤情鉴定至关重要。

“真伤还是假伤”。本律师在代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曾遇到此问题。两个人因口角发生纠纷,结果发生打架。造成一方鼻子受伤。受伤一方在不同的三家医院诊断,前两家医院诊断结果一致,鼻子一侧骨折;后一家医院变成两侧骨折了。结果,鉴定机构没有详细论证伤情变化,直接依据最后一家医院拍摄的CT片,认为鼻骨两侧构成轻伤二级。结果,公安也不考虑前两次的CT片,直接对另一方刑事立案拘留。受害者的伤情是否是本次冲突造成,以及能否造成轻伤二级,至关重要。

“新伤还是旧伤”。时受害人确实存在被侵害的情况,但是,按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打击不致于那么严重。还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旧伤,如果属于旧伤复发或者叠加因素造成的轻伤以上的结果,那么该问题就需要慎重考虑此涉及无罪的因素。在代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第一份“鉴定意见”提到受伤第四天拍摄CT片是两处肋骨骨折;律师介入后,申请重新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提到其中一处肋骨骨折新旧伤无法确定。受伤之后一般三周之内该伤情都是新伤。如果新旧伤无法确定,不排除受害人在冲突之前曾受过伤。单纯一处骨折达不到轻伤二级,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问题是重中之重,甚至涉及是否构罪。不能单纯只看“鉴定意见”的结论,要看里面的论证以及分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律也赋予嫌疑人、受害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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