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八种证据之一。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意见。鉴定意见种类繁多,有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精神疾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物证鉴定等等。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是通过侦查机关委托鉴定人做出,在大多数案件中也是作为控方证据使用的。
一、鉴定意见仅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在效力上一致,不存在谁高谁低之说。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都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庭审理,经历完整的举证、质证、辩论和法庭评议过程,最终由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采信。
二.鉴定意见中的关键问题
1、检材。检材是鉴定的基础,必须客观、真实、完整,且检材的提取、保存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操作规范。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和条件。《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对此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违背规定的鉴定机构就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鉴定人也必须具备相应规定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技能,同时也不能违背法律要求,否则可以被认定为不具备法定的资质和条件。
3、鉴定文书。鉴定文书中需要明确鉴定委托人、鉴定过程、检验方法以及鉴定文书的日期等内容,还要有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如果缺乏上述内容,鉴定意见就可能因为形式要件不完备而被法庭排除。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法律明确规定鉴定人在法院通知出庭后仍然拒绝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将其鉴定意见排除法庭之外。
四、法律允许控辩双方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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