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接待咨询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问:“离婚后另一方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我想给孩子更改姓名可以吗”。我一般会回答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按规定是不能更改的。
我国《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由此可见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是不能单方更改孩子姓名的,即便是由于某种原因更改成功了,只要另一方不同意并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的,公安机关也会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由此可见,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子女变更姓名为由不支付抚养费。
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可以自行到公安机关申请更改自己的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子女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姓名。
律 师 介 绍
王军丽律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洛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维权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到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进行法律答疑和点评。曾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赏。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执业理念:专业诚信、认真执着、追求公平正义,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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