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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栏 | 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定代表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2/2 阅读:3816次【字体:

    2019年1月29日上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张某终于拿到了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拿着决定书,张某激动的说:“谢谢您王律师,我终于可以从法院的黑名单上撤下来了,我儿子就是因为这件事今年无法报考公务员,只好报名考博了,明年我儿子就可以报考公务员了,真是太谢谢您了...”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4日张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了半个多月。在朋友的推荐下,2018年1月2日张某的女儿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王军丽律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军丽律师第一时间到洛阳市拘留所会见了张某。  从张某那里了解到,张某的大哥张某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现案件正在二审期间。张某的哥哥曾瞒着张某利用张某的一张老身份证注册登记了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是张某,张某还是股东。直到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被判决承担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百多万元的债务后,张某才意识到自己是被冤枉的。

        从张某那里还了解到因为家庭矛盾张某和哥哥张某君已将近十年不相往来,张某从来不知道自己是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从来没有去过公司,更没有从公司领过一分钱工资。张某被判决承担一百多万元的债务后,张某曾将洛阳市工商局老城分局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要求撤销或变更工商登记行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又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所有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签名均是其他人冒名代签的,他本从来没有签过名也不知道自己是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说“张某认为工商登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再一次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了解到张某已将该行政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军丽律师还了解到除了工商登记是冒名签字外,还有股东工资表上的签名也是冒名代签的,特别是以张某名字办理的银行卡上的银行存取款记录也不是张某本人所签,张某不知道自己有这些银行卡,全是他人冒名代办代签的。

了解到以上情况后,王军丽律师告诉张某办案民警再来提审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的向办案人员说明以上情况,并要求将这些情况计入笔录,签字以前认真阅读,如有与自己所说不相符的地方一定要要求改正,并在改正的地方摁上指印。千万不要不看笔录就稀里糊涂的签名认可,否则的话很容易稀里糊涂的被批捕。

从拘留所会见张某后,王军丽律师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向案件承办人员说明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没想到办案民警很是反感,很是不认可,还说你咋恁相信他说的话呢。王军丽律师认真、诚恳的对办案民警说,不是说相信他,是根据张某亲属委托时提交的一些基本证据,结合会见时他本人所说的情况,跟办案机关初步沟通,相信不相信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看到办案人员不愿意听,王军丽律师只好诚恳的说,根据今天沟通的情况,结合一些基本证据,将会给你们提交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请你们根据意见书上提供的一些线索,从冒名签名的财务出纳、会计入手调查,由此可以调查张某所说的是否属实。   

在王军丽律师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后,办案民警又多次提审张某,张某在被司法拘留的第30天被释放。释放后张某拿着身份证到各个银行调取与自己有关的公司财务银行原始凭证,能拿到的证据显示所有的签名都是张某不认识的公司财务人员冒签。公安机关又逐一对出纳和会计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他们从来没有见过张某到公司领取过工资,工资单上的签名是他们造的假,还说之前在张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所做的笔录关于“见到张某到公司领取工资”的说法是不真实的,是办案人员写的,他们在上面签字了。经过这些调查后,办案人员逐渐转变了态度,初步认可了张某的说法,觉得张某有可能是被冤枉的。是不是被冤枉的还需要进一步对张某的哥哥张某君进行调查。

经过公安机关多次与一审、二审法院的协调,办案人员提审了张某的哥哥张某君。张某君说自己很对不起弟弟,是自己多年前在照顾母亲的时候,从母亲的一个抽屉里拿走了弟弟的老身份证,所有的以张某的名义办理的工商登记、公司银行卡等事情弟弟确实不知情,都是他安排人员冒名办理的,两家也确实多年不相往来。

经过以上的调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推翻了原来法院的认定及判决,认为张某确实没有犯罪事实,经过研究公安机关最终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律师感悟//

     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又一次印证了刑事案件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好,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有效的促使办案机关及早的关注并调取那些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会见可以及时告诉嫌疑人在如实讲述自己知道的涉案客观事实的同时,对于自己记不清的、想不起来的一定不能猜测或推断,可以直接说记不清了,想不起来了。一定要看好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自己所说一致,如果不一致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否则的话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名。尤其注意要求办案人员将对自己有利的客观事实情节记录在笔录中,签名时注意在这些内容上也摁上自己的指印。否则的话,很容易稀里糊涂的导致冤假错案。


//律师介绍//



       王军丽律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洛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维权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到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进行法律答疑和点评。曾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赏。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执业理念:专业诚信、认真执着、追求公平正义,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等。

联系电话/微信:13938867168       QQ:231501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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