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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栏:成功的“黄金救援”37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25 阅读:4760次【字体:

2018年12月18日晚上7点,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刑事拘留37天的李某(男)终于走出了周口项城市看守所的大门,李某与家人抱头痛哭,转而对站在一旁的王军丽律师说:“谢谢您王律师,谢谢您在批捕的最后一天把我救出来,我明天就去单位报到,您是我们全家的恩人......”。

李某的岳父李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已在监狱服刑。公安机关在后期的追赃中发现,早在2013、2014年李某某所在的公司与李某有大量的资金往来,银行流水显示累计有一千多万元。据此,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李某刑事拘留。李某的家人觉得李某很冤,在李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就委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的王军丽律师在侦查期间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  

王军丽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上午就赶赴周口,第一时间到项城市看守所会见了李某。从李某那里了解到,2013-2014年岳父所在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岳父多次要求李某筹借钱款给公司使用并支付利息。因为李某当时正和岳父的女儿谈恋爱,为了表现自己,李某动员父亲将一辈子的积蓄借给岳父所在的公司使用,陆续有一百多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公司,公司定期连本带息的打入李某的账户内。看到真的有利息可赚,李某又借了姐姐、姐夫、姑姑、姨妈、表哥、表姐、同事、发小等十几家的钱,有将近400万元交给岳父所在的公司使用。刚开始一个月一返本金和利息到李某的账户内,后来三个月一返本金和利息,李某将利息支付给亲戚朋友后将本金又交给岳父所在的公司,有的利息还没有支付就连本金又放入公司,这就是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累计一千多万元的来源。

王军丽律师从李某那里还了解到,仅仅过了一年,没想到岳父所在的公司就出问题了,李某借父亲及亲戚朋友的400多万本金加部分利息全部被公司吸走,刚开始李某相信岳父所说的等公司度过难关后,本金和利息将会全部返还给李某,李某一直在咬牙坚持通过各种方式借款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因为李某向亲戚朋友借钱时约定的有贰分、三分的利息,本金还不了的,李某只好贷款支付利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李某及父亲不仅将自己一辈子的积蓄都赔进去了,还将家里的车、房、老家的宅基地等等抵押贷款用来还债,到目前为止还有亲戚的80多万元没还上,李某及李某的妻子实在没办法了将结婚时的钻戒、孩子满月时的金首饰全部卖掉用于还债,到现在李某一家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好在李某单位每个月有五千多月元的工资,如果稀里糊涂的被判刑了,工作丢了,不敢想以后该会怎样....

了解到以上情况后,王军丽律师认为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银行流水中的钱的来源并不是岳父所在公司的赃款,是特定的李某等十几家亲戚朋友的钱,李某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据此,王军丽律师第一时间与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公安机关刚开始不愿听,有抵触情绪。王军丽律师就通过书面形式真诚的给公安机关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书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银行流水账目的来源不是赃款;李某一直在想尽一切办法还所借的钱,是最诚信的受害者;李某岳父已判刑入狱,李某心理上受很大影响,导致没敢及时说出款项的去处等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公安机关通过《法律意见书》上提供的线索,经过审计,公安机关认为还有三百多万元多出来的款项无法得知去处。据此,公安机关在拘留的第30天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某。王军丽律师意识到千万不能批捕,一旦被批捕了再想纠错就太难了!经过进一步了解案情、核对借款人数、借款利息支付情况等等,在七天批捕期限的第二天,王军丽律师给审查批捕的检察机关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书中从四个方面说明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理由:1、李某银行卡上显示的入账款项实际上是李某借父亲等十几位特定亲属的钱,并不是赃款;2、审计多出来的钱是公司累计支付给李某的利息,是支付给特定十几家亲戚朋友的借款利息;3、李某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4、李某及妻子还有父亲至今已是负债累累的帮李某还债及偿还借款利息,他们是最诚信的受害者,更证明他们从主客观上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经过与检察官们的真诚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最终对李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李某在被拘留的第37天终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好,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有效的促使办案机关能够注意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做到不枉不纵,进而可以有效的阻止错案的发生。本案之所以提到“黄金救援37天”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其中含有7天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在这有限的37天内,律师的工作是紧急的、时间是金贵的,被律师界称作“黄金救援37天”。在这37天内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捕,就可以初步判断他是有罪的,要想再纠正就要经过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判、不服上诉、申请再审等等程序,一旦经过了这些程序,纠错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如果在这37天内检察机关能够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必须放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军丽律师在这金贵的37天内,两次给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同办案机关进行了真诚、有效的沟通,最终使李某得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凸显了律师的价值和作用。

王军丽律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洛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维权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到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进行法律答疑和点评。曾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赏。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执业理念:专业诚信、认真执着、追求公平正义,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等。

联系电话/微信:13938867168       QQ:231501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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